关于转发《省教育厅关于清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》的通知

发布者:xinxi发布时间:2015-12-21作者:浏览次数:208

各部门、各院系部、各单位:
根据《省教育厅关于清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》(鄂教思政函〔2015〕16号)精神,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,提高项目完成质量,根据《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的规定,将对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超期未完成项目进行集中清理。现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  一、清理范围
  根据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,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,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~2年。据此,本次项目清理的范围是:2013年及以前教育厅批准立项的所有未结项、申请结项未通过或经批准延期结项的一般项目,包括重点项目、专项任务项目、青年项目、一般项目、自筹经费项目(指导性项目)。
  二、清理要求
1.2013年度各类项目须按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结项,并提交《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》(以下简称《结项审批书》)及有关结项材料,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将予以撤项。上述项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,由项目责任人提出延期申请。申请延期必须填写《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》(简称《项目变更申请表》),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课题的研究进展情况,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我厅审定。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(自项目责任人填报《项目变更申请表》日起计算),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。
2.2011、2012年度的各类项目,已获准延期的,要在最后终结日之前提交有关结项材料(要在2015年12月28日前提交有关结项材料,我处将于12月31日之前审核评审并办理相关手续,于2016年1月6日前报送省厅)。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申请结项的将予以撤项。如确有极特殊原因需要再次延期的项目,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(《项目变更申请表》),经学校审核后报我厅审定,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,到期仍未完成者将予以撤项。
3.2010年度的各类项目,已获准延期未结项的,要在2015年12月28日前提交有关结项材料,我处将于12月31日之前审核评审并办理相关手续,于2016年1月6日前报送省厅,逾期一律予以撤项。
4.2010、2011、2012年度的各类项目,未按规定时间结项且未获准延期的,予以撤项。
5.2009年度及以前未结项的各类项目,予以撤项。
三、工作要求
1.凡被撤销的项目,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剩余部分;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社科研究各类项目。
2.未按要求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项目,由学校追回已拨经费,并对违反规定滥用课题经费者追究责任。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图书、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,按规定要全部上交学校。
四、材料报送
1.各院系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报送:
(1)《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清查统计表》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(Excel格式)(含2010——2013年未结题项目,今年预备结题项目不在此之列)。
(2)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填写的《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》(简称《项目变更申请表》,含2013、2012、2011年未结题项目,今年预备结题项目不在此之列)
  2.结项项目按《关于2015年度下半年科研项目结题的通知》要求报送结项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,补交材料截止时间2015年12月28日。
3.本通知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文件、表格可在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系统(http://hbsz.e21.cn/ktsb/)下载。
4.科研处于2016年1月6日前办理好相关手续,统一报送省厅。
联 系 人:李奕
联系电话:84791375